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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實習】高雄市小港區公所-徵青少年服務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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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小港區公所-徵青少年服務員

一、為扶助本市弱勢家庭子女積極自立,並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,二十五歲以下,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,得申請登記擔任青少年服務員(以下簡稱少服 員): (

一)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且具在學學生身分。

(二)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。

三、少服員之工作範圍如下:

(一)協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。

(二)協助資料處理。

(三)環境清潔維護。

(四)協助活動辦理。

(五)其他臨時性工作。

四、申請登記擔任少服員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:

(一)少服員登記表。

(二)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
(三)在學證明。

(四)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。

五、經審核符合少服員資格者,由本局造具名冊,並由用人單位 擇優面試遴選。

其他細節請詳閱附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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