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小港區公所-徵青少年服務員
一、為扶助本市弱勢家庭子女積極自立,並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設籍本市且年滿十六歲以上,二十五歲以下,並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者,得申請登記擔任青少年服務員(以下簡稱少服 員): (
(一)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且具在學學生身分。
(二)經本局評估需扶助之對象。
三、少服員之工作範圍如下:
(一)協助辦理各項行政業務。
(二)協助資料處理。
(三)環境清潔維護。
(四)協助活動辦理。
(五)其他臨時性工作。
四、申請登記擔任少服員者,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:
(一)少服員登記表。
(二)國民身分證影本。
(三)在學證明。
(四)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。
五、經審核符合少服員資格者,由本局造具名冊,並由用人單位 擇優面試遴選。
其他細節請詳閱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