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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 更新日期:113-01-30
  •  檢核日期:112-12-18

一、目的

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,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。

二、適用對象

勞工資格:

  1. 年滿18至29歲,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(以下簡稱:未就業青年)。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,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。
  2. 初次跨域尋職: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,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。

三、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

  1. 因面試或就業有交通往返、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(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)。
  2. 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經就業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,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,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。
  3. 申領期限
  • 類別

    申領期限

    求職交通補助金

    經就業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,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,得申請之

  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

   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;其後,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

    搬遷補助金

   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

    租屋補助金

   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;其後,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

     

四、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

  1. 補助金額

    津貼類別

    補助標準及金額

    求職交通補助金

    每次500元,情形特殊者得於1,250元內核實發給,1年以4次為限。

  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

   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,最長以12個月為限。

   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

    1,000元/月

   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

    2,000元/月

    70公里以上

    3,000元/月。

    搬遷補助金

    核實發給,每次最高30,000元為限。

    租屋補助金

   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,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%核實發給,每月最高發給5,000元,最長以12個月為限。

  2.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。

註: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,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,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。